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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08年1月26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解除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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