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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6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其(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区位重要、森林植被易遭破坏的林地进行封山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封、育、管并重,恢复生态与保护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做好舍饲圈养技术服务工作。

  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益林地、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商品林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和其它生态脆弱区域“的淋地为本市封山禁牧呕,实行全年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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