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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以有利于资源培育、农民增收和林区发展为目标,严格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改革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二是坚持分类经营原则。按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对商品林和公益林采取不同的承包经营办法。以充分发挥生态效益为目的,严格管护和经营好公益林;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和法律法规,放活商品林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三是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通过改革,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做到均山、均权、均利,实现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四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改革的方式和方法,由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政府和林业部门应加强指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五是坚持尊重历史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特别是要依靠群众妥善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影响林区社会稳定。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形式,不搞“一刀切”。对集体山林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实行均山,保证农村群众基本的林业生产资料和正常就业;对依赖性一般的,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允许采取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依赖性不强的,可直接公开竞价,对外流转使用权。
  (二)以明晰产权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重点,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
  对目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平均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除经营收益的10%-30%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外,经营收益的70%-90%按股分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流转集体林地。
  对目前已经承包到户、落实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山林,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经营关系: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实行“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政策,继续由农户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但面积四至不清或面积与四至不一致且面积与实地相差较大的,以面积为准调整承包合同;已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凡流转程序合法、合同条款规范的,要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完备、显失公平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合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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