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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7〕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1号)以及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现有集体林业用地953万亩,其中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共678万亩,这些统一经营的集体林普遍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经营效益不高和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林区经济社会进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发挥山林优势、增加群众收入的迫切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拓展到林地,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和调动山区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最终实现资源增加、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林区发展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又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变革,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和影响远远超出林业的范畴。
  省政府要求,我市太白县作为全省确定的10个试点县之一,应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全省必须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坚定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心,用省政府《意见》精神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在全市上下迅速掀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热潮。太白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总结过去集体山林抵押承包经营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县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试点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向全省全市提供经验。其他县区也要按照省上要求,认真调查摸底,选择1-2个乡镇先行试点,积极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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