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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部门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汇总、成果开发工作;
  发展改革、工交办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
  城建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电力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热电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的普查。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同时,各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的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中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质量保证
  1、根据省污染源普查办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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