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位清查。查清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结果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环保、统计、工商、农业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楚,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7):
(1)入户调查登记(2008.1-2008.4)
按照普查小区的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作。
(2)复查及审核(2008.4-2008.5)
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市级和各县区普查办要集中精力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内。
(3)汇总上报(2008. 5-2008.7)
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审核录入和复录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并于 2008年5月底前上报省普查办。
3、总结发布阶段(2008.8-2009.6)
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形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迎接省普查办审核验收。同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普查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辖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牵头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