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活动的意见
(宝政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实现“三个率先”,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三级联创活动。现就有关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态示范创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是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途径,是环保工作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方式,也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实现社会和谐,达到全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根本特征,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开展生态示范县(乡镇、村)创建活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现“两个最佳”,构建和谐宝鸡,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一项真正的“民心工程”和“政德工程”。
(二)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是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向城镇和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
我市2004年底成功创建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来,市区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明显提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欠帐较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环境脆弱的趋势未从根本改变,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开展生态示范区(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可以有效防治城镇和农村环境污染,把环保基础设施向城镇和农村倾斜,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极大地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