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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环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环保局,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不断增多,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投诉逐年上升。为摸清全国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量、种类、分布及污染防治情况,建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强化监管,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环保总局部署从2007年起,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业类别所涉及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均属此次申报登记范围

  (一)广播电视类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台和差转台,卫星地面上行站;

  (二)无线通信类

  移动通信GSM网络、CDMA网络基站,各类豁免水平以上(即输出功率大于15W)的无线通信设备、雷达、导航及卫星地面上行站等无线发射设备;

  (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类

  功率在5kW以上,频率大于500Hz的工业、科学、医疗中产生电磁辐射的高频设备和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强电流设备;

  (四)高压输变电类

  各类变电站、换流站和100千伏以上的输电线及地下电缆;

  (五)交通类

  干线电气化铁道。

  二、凡属上述行业类别的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接此通知后,依据通知要求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见附件)所列内容对照自查,在摸清本单位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基本状况后,组织人员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进行认真如实填写,并于7月30日前挂号邮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至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申报登记表》电子版可到www.nxep.gov.cn网站下载)。对在申报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谎报、瞒报和拒报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自治区环保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次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导,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各市环保局负责协助配合辐射环境监督站开展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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