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7修正)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在河道、河床、河滩内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和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物体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阻碍行洪的,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的,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洪涝下泄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堤坝、固定渠道上取土、扒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在泉域、湖区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毁泉、乱砍滥伐林木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毁坏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及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水质监测设施、通航过船设施的,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的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执行水事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的,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