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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7〕208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贯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推动各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进程,规范运营市场,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87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严格实行运营管理资质许可制度和运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运营和运营设施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坚决杜绝无证运营现象,检查的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将定期组织检查。

  二、加强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初审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现场审查、资料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提出初审意见。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单位不得申报运营资质。全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持证单位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督促运营单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设施排污检测管理、设备仪器管理与维护、运营记录、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文件资料管理等。对污染治理运营项目必须及时备案登记,并抄报自治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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