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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失效]

  4.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5.提升市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文物普查实施主体,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单元。
  1.此次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查重点。
  2.结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对“1小时经济圈”内的23个区县、万州为中心的渝东北三峡库区、黔江为中心的渝东南民族地区中的抗战遗址、工业遗产、近现代重要建筑、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以及主要河流流域两岸,以全面普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档案史料查询收集与现场拉网式调查相结合,进行全面登录。
  3.此次普查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为基本普查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及环境评估,文物图示、照片、标本以及调查人建议等。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第三次文物普查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各级文物普查机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文物普查计划,分阶段实施。
  三、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筹备阶段。
  1.建立第三次文物普查组织机构。
  2.召开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和第三次文物普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
  3.制定第三次文物普查方案。
  4.编制《重庆市第三次文物普查手册》。
  5.组织普查队伍,并为普查队伍配置电脑、数码相机、地形图、GPS和相关软件等。
  6.开展培训工作,选择合川区作为培训实习基地,启动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实地普查阶段。
  1.文物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1)普查工作全面启动前,各区县(自治县)文物普查队收集详细的图纸资料,其中包括地形图、以往文物点分布图等。收集和查阅地方史志、族谱及相关文献材料,对文献中记载的该地区文化遗存进行登记,以便在调查中查漏补缺。
  (2)专项文物普查、核查、验收组收集与其相关重点文化遗产的信息、背景、历史沿革等资料,选定部分重点文物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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