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3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可以摸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现状,为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及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对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为做好我市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目标。
1.全面掌握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
2.总体评价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
3.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 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我市原有12898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并按照复查结果填报《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为全面制定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奠定基础。
3.建立第三次重庆市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