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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5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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