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政策。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政府指导价的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的农民工住房建设,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免收各种税费。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或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享有相关政策支持。
(三)确保住房质量完善配套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住房设计水平,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成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对集中建设地区,规划部门要进行专项规划,配套基本公益设施,公共交通部门要提供交通便利,降低居住户生活成本。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查区县(自治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组,廉租住房工作组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组设在市建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本地区2010年前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重庆实际,抓紧在2007年底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要分别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地税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