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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在建设农民集体宿舍的项目选址、用地供应、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强化用工单位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不能提供居住场所的,要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租房补贴,提高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凡与农民工建立正式劳务关系且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按时足额进行缴存。
  (三)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要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设施。对农民工聚居地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治理、租赁住房管理和公共市政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镇成片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危旧房,应列入危旧房改造工程。危旧房改造按照渝府发〔2006〕14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个别改造难度大的危旧房区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配套更多的优惠政策。成片危旧房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应按“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范围内房屋的住用安全、拆迁及土地整治工作。
  (二)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棚户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标准、控制成本,使棚户区住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不宜大拆大建,又相对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应坚持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修缮、改造,增加配套设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要逐步引入物业管理,使居民的居住质量有所提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住宅区整治项目,确因完善居住配套、增加房屋面积的,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予验收,国土房管部门应予办理权属登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管公房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保障住用安全。
  六、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房用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房用地,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将建设规划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落实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上,向社会公示。凡纳入规划控制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各区县(自治县)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年度供应计划的,核减下年度商品房开发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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