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十一五”期间,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主城区由市民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价格较高的区县,要加大实物配租的力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指导意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小集中、大分散的形式,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逐步将政府管理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管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五)做好廉租住房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规划、立项、方案审批中要严格予以落实,并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按建安成本价回购等事项。开发企业认为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可采取货币方式,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一是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