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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区(县)普查机构。区(县)普查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及同级普查经费预算,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定期向市普查办汇报工作进度,并承担市普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级开发区、基层组织、重点企业和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责任

  各级开发区、各区(县)政府、各街道(镇)、各类大中型企业都应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的调查,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七、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8号)规定执行。

  1、普查人员的选聘原则

  市普查办负责选聘市管污染源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区(县)的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负责实施。

  2、普查人员的来源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容协管员、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学生(在校学生和未就业毕业生)中选聘。

  3、普查人员的培训

  全市普查培训教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参加国家和省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各区县普查办负责组织所在区(县)污染源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二)普查经费

  1、拨付原则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预算编制

  市普查办、各区(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

  市、区(县)两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制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文件,普查办工作经费开支(包括办公用房与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购置、网络建设、交通费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资补贴,普查宣传与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3、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三)宣传发动

  市普查办应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领导下,遵照国家《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编制宣传方案,并按照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宣传,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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