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污染源: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二)农业源
普查对象主要针对第一产业中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淡水养殖场开展调查。根据省政府规定,农机普查和太湖地区的生活源普查开展至行政村。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除外)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具体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专门或综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厂)等。
四、普查时点和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及时期资料: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应用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二)技术路线
普查工作要坚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和全民参与”的普查工作要求;排污情况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排污系数的测算统一采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各类污染源的普查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程进行。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元,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任务分配到具体人员,负责普查单元内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阶段及内容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5月-2008年2月)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市、区(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形成全市工作网络。(2007年6月-2007年8月)
2、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对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源,以及与之排污相当的新投产项目进行普查监测。(2007年5月-2008年4月)
3、编制各级普查实施方案。市和区(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具体编制本地区的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12月)
4、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在全市开展普查对象上门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基本名录库。(2007年11月-2008年1月)
5、聘用和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用各级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分级完成培训工作。(2007年12月-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