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京建质〔2007〕1231号)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