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八)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要求;
(九)生态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水电开发权采取招标和竞卖方式出让。采取招标的,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竞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水电开发权出让45日前,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在指定媒体《重庆时报》或“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上发布出让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情况简介;
2.出让方式;
3.投标人、竞买人的条件要求;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报名和保证金。投标人、竞买人应在招标或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预交投标、竞买保证金。未获得开发权的,其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出让实施部门在投标、竞卖结束后5日内全额退还;获得开发权的企业,其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再退还,转为水电开发权出让金。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准入条件。水电开发权出让实行准入制,按装机规模设置准入条件:
1.总装机在10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银行资信等级为(A)。
2.总装机在10000-50000千瓦的水电开发权出让,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有水电开发经验、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白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5%、银行资信等级为(A A)。
3.总装机在50000-250000千瓦的水电开发权出让,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有水电开发经验、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白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银行资信等级为(A A A)。
(四)资格审查。由项目出让实施部门根据企业的信誉、财力、经验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重新招标、竞卖。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或竞卖。重新招标或竞卖再次失败的,出让实施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商出让。
(六)低价和成交价。对出让的开发权标的应设最低限价。招标采取最低限价并最高报价中标法;竞买采取从最低限价开始,以最高应价为成交价。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在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