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自主创新,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渝委发[2006]16号)和《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的重要性
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专利问题进行特别审查,准确了解专利的技术和法律状况,预测技术的知识产权前景或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进行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等,对于避免重复研发、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降低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自觉加强专利特别审查工作。
二、将专利特别审查纳入重大经济活动审批程序
下列活动应进行专利审查:
(一)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立项;
(二)市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或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
(四)具有重要专利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的审批;
(五)具有重要专利权的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批;
(六)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专利权的重大经济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项目,都应在项目审批、审查中对专利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研立项报告等材料中对项目可能涉及的专利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影响项目建设提出论证意见,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立项审查时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认为专利问题重大、复杂,对项目难以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