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及区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能源,有效解决退耕还林地区农村能源问题。
(三)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结合全市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农户搬迁工作和生态移民总体规划,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退耕农户优先进行搬迁。
(四)加强退耕地及配套荒山的后期管护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提高管护水平。对林木保存率低于80%的退耕地,要根据《北京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进行补植补造。要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退耕农户营林水平。
(五)继续扶持后续产业发展。加大退耕还林工程区林下经济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开展以高接换优为主的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大力发展观光采摘、森林旅游和民俗旅游等生态旅游业。
(六)退耕造林地纳入全市林地管理范畴。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等规定,依法保护退耕林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工作协调小组。各相关区县政府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要坚持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到区县”的原则,逐乡、逐村、逐户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后续产业发展规划、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活和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新农村建设、防沙治沙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市级财政部门按工程总额的1%安排市级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按工程总额的2%安排本区县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市级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