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自实施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以来,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确定任务。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基本政策与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粮食和现金补助。
1.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退耕造林地每亩每年补助原粮50公斤。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签订管护责任书。
2.补助期: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
3.起始时间: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市、区县根据国家年度计划及《北京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自2008年起从固定资产投资中按8年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以及补植补造。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