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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加强对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强对农村电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杜绝面向农民(含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营农场)的各种摊派。
  严禁以任何名目向农民摊派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特别是在政府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地区,农村中小学校不得要求农民负担正常运转经费,不得要求农民承担校舍建设和维修费用。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级组织不得要求捐资助学。坚持公款订阅报刊限额制,任何组织不得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摊派报刊订阅任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农民需履行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外,任何组织都不得强迫农民和村级组织从事出钱、出工、出物的活动,更不得向乡村组织下达相应的任务指标。不得要求农民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运转经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理由强令农民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四)切实加强各级财政对村级组织和农民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挥霍财政补贴资金。凡有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
  通过筹资筹劳方式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要由农民集体决策,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与农民投资投劳相结合的共建机制,既要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又要禁止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要加强对所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和效率。
  (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
  切实加强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覆盖面广,任务艰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大力推进。继续坚持农村税费改革中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方法,完善农村综合改革协调会议制度,充实农村综合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力量,使其切实承担起领导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职责。市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全市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研究和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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