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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三)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债务化解工作顺序。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债务。把化解因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对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的债务作为重点。
  (四)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
  根据债务规模,按当期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支持基层优先化解由于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债务。
  (五)加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力度。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支出行为。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并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村级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推广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管。加大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力度,全面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标本兼治,采取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进行涉农收费公示等方式,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一)依法规范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
  按照以人为本、平等保护集体和个人权益的原则,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谁投入,谁享有”的原则支付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应首先用于安置征地转居人员。对已确定的被征地转居人员,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及时足额提供安置费用;对尚未确定的被征地转居人员,要按照标准计算出安置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用于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统筹农民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原则,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和使用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二)杜绝向农民(含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营农场)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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