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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2.转变乡镇财政管理方式。
  实行预算共编。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财政管理基础较好且有能力编制部门预算的乡镇,要根据区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乡镇部门预算草案;对于财政管理基础薄弱、没有能力编制部门预算的乡镇,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可试行乡镇财政区县管理的办法,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区县财政部门代编预算。
  推行集中收付。严格规范乡镇账户管理,明确现有账户的核算职能,严格禁止乡镇自行开设账户。区县政府要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行财政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对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逐步向直接支付过渡;对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的乡镇,可探索试行由区县统一管理财政收支的办法,将其账户上收,或将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区县财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进行核算,年终转入乡镇财政进行账目汇总。
  加快采购统办。在采购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的前提下,乡镇政府提出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由区县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乡镇政府采购。
  严格财政性票据统管。按照“区县统管票据、乡镇财政监管”的原则,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各乡镇政府票据的发放、检查及核销管理;乡镇财政负责所属各基层单位票据的发放,同时协助区县财政部门对其票据实施监管。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财政性票据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把好票据购领、使用、保管、缴验四个关口,加快票据管理规范化进程。
  四、积极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对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
  (一)严格锁定旧债。
  各区县政府要对2006年12月31日前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债权、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和村级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严格锁定旧债。
  (二)坚决制止新债。
  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债,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不得搞“形象工程”。要严格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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