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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2.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
  从职能定位出发,根据地域特点、产业结构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按照综合设置的要求,合理调整乡镇机构设置。明确乡镇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建立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强化担负综合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职能的机构;撤销职能萎缩或弱化的机构;合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理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积极推进乡镇事业站所改革。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探索站所设置方式和服务模式。强化公益性站所的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增强经营性站所的自我发展能力,并逐步走向市场。
  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
  3.合理划分乡镇政府职责权限。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的职责权限,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职能分配关系。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上级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再转交乡镇政府承担。确需乡镇政府配合的,应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且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能够解决好的事务,应该交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乡镇政府重点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4.为乡镇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市、区有关部门要适应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及时调整领导方式、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为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创造条件。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取消针对乡镇政府的招商引资等考核指标和脱离实际的“达标评比”活动,创新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使乡镇政府集中精力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全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素质,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1.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落实区县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市和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新调整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的比例不低于70%。继续加大市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教育经费的倾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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