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7修正)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出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与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币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
  (六)土地出让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地形图及水文地质资料;
  (二)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出让地块的环境、绿化、卫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五)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编写招标材料,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可向发出招标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招标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招标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中标者按期签订合同的,保证金按原数退还或可充抵出让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按原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