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7〕23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二、科学制定保育教育费标准。
幼儿保育教育实行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教育厅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