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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发生后,所在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报告电话
  盟行署政务值班电话:(0483)8332881 8356727
  盟安监局值班室电话:(0483)8332780
  七、事故应急救援
  (一)预案启动
  盟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启动本预案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二)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事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援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抢救生命第一的原则。
  3、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4、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八、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为盟安委会,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阿拉善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盟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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