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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四、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盟行署办公室、盟安委办和归口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盟行署办公室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分管副盟长,同时通知盟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盟行署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阿拉善支队,参予事故抢险或支援。
  6、盟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事故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亡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公安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之内到达,夜间1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之内达到现场,最迟不超过1小时。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和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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