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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阿署发〔2007〕6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盟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对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的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宗旨
  以"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多方协助、减少损失"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故等级
  (一)救援范围
  道路交通、工矿、商贸、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火灾、水灾和恶性中毒等事故。
  (二)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各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根据工作需要,盟行署成立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调度指挥部成员(及其单位)和各个应急救援小组,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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