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各类房屋、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和拆迁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企业擅自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盟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项目审批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参与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三)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考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盟行署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盟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盟农牧业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盟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农牧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牧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负责盟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参加农牧场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盟水务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盟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监督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盟教体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盟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三)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学校教学楼及学生宿舍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确保学生的学习场地、活动场地的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盟文广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息的传输安全工作。
(三)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曝光。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