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盟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全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参与全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盟公安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用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运输证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监察,并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法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并对应发证企业进行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五)按照规定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辖区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监督与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依法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盟交通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检验,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安全实施监管。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盟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各类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迁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