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运行管理。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市财政局设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统筹地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存归属市级统筹基金。统筹前已出现发放缺口的仍按现有政策解决,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清欠。
(三)约束激励机制。市级统筹后,设区市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设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失业保险目标责任书,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统筹安排。由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的,由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解决。市财政每年按相关政策安排专项激励经费,对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不足。
(四)机构管理方式。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试点设区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增挂××设区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原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增挂××设区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县(市、区)分中心,落实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编制经费。
四、试点要求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其目的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市县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各设区市应站在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创新方法,精心设计,扎实工作,夯实基础,提升水平,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新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试点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市级统筹的模式、工作步骤、工作进度等具体内容。各试点设区市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