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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8号 2007年11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市级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省政府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现就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着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目标任务

  南昌、上饶、赣州三个设区市今年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将原有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两级统筹提高到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筹集、调剂使用、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统一,确保失业保险征缴、发放、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为全省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统筹模式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按照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基金征缴发放、基金运行管理、约束激励机制、机构管理方式等方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一)基金征缴发放。失业保险费征缴应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征缴发放。每年7月1日全市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统一发放标准,所辖县(市、区)自市级统筹启动后,分三年时间逐步将失业保险征缴基数和发放标准过渡到市本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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