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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四)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情况,提出收购方案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支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规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红线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城市规划红线和现行政策确定储备范围;
  (二)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
  (三)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采取实物储备,按实物储备程序办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土地前期整理与利用:
  (一)前期整理。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应按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完成储备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工作;
  (二)储备土地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法人进行拆迁;
  (三)土地利用。对已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加以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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