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九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用能档案,并在供热或制冷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上报有关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时,必须报请当地墙改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经墙改管理机构专项验收,达不到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