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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3月6日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
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民用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国土、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鼓励发展: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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