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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登记、配租;

  (二)协调并具体负责规划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

  (三)拟定全市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四)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编制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全市城镇范围内住房解困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政府住房解困的年度工作目标;

  (六)发放租金补贴;

  (七)协同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核查;

  (八)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社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在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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