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策事项;
(六)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省政府、市政府公文和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务督查机构或政务督查员分别负责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在本县区、本部门的落实情况,同时对下级政府或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 督查机构职权:
(一)督查机构工作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
(二)重大事项督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督查机构工作人员可到有关单位及下级政府进行调研、督查、监督和提出建议。
(三)督查机构可根据本级政府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
(四)督查机构可对被督查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定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政府系统各级督查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对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采取暗访形式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人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督查情况汇报、《政务督查通报》和《督办事项通知单》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限要求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