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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2、会同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检测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5、会同卫生部门制定防治艾滋病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6、加强服刑、劳教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安置帮教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保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

  (八)市财政局

  1、制定延安市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市、县区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县区财政安排相应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4、配合市计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延安市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5、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疫苗、诊断试剂和治疗药品生产及销售方面的税收政策、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奖励、补助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反馈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执行情况。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3、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建设工地工人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及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十)市交通局、延安火车站、延安民航站

  1、利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交通工具等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十一)市农牧局

  1、会同市计委等部门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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