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农牧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供销社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科协要继续加强对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指导,促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实体型转变;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计划、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交通、商务、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今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及信息网络服务、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持方式,试行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信贷资金发展储藏、加工、销售业务,参与有组织的市场营销竞争活动。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计划、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并承担国家有关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合作组织,要优先予以安排,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承担各项农业重点工程和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