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发展规划。各县区特别是试点县区要根据农业部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出发展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重点,分年实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二)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陕政发〔2004〕4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延政发〔2005〕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不折不扣地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尤其是在农产品运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科技和人才支撑、金融支持、项目支持、开拓产品市场、农业保险等方面采取得力措施给予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管理机制。贯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开展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创新,鼓励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内部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兴办经济实体,实行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效率优先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的风险调节机制、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以及自我服务与自我发展机制。
(四)拓展服务功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品牌经营,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挥品牌优势,维护农民自身经济利益;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提高产品品质,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实施标准化生产,实行农产品分级包装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提升产品档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与龙头企业和会员形成紧密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在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建立上下游之间有效的联结方式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将服务领域向产前、产后延伸,开展农资供销、信贷认证联保、产品统一销售及储藏、包装、加工等营销服务,增强自我发展活力,切实解决会员买难卖难问题,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五)依法进行登记。凡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先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以服务为主的非盈利性组织,再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盈利性组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关部门应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