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个别项目的单项工程属应招标范围之列没有招标,以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了施工企业。市体育场改造中智能化系统、膜结构工程、景观照明工程、人造草坪场地和塑胶工程等五个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823.78万元、294.64万元、168.37万元、138万元和108万元,均未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给4个施工单位。
(二)法律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执行不严格
一是不按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所稽察的城建和社会事业项目中,绝大多数未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志丹县孙岔坝系工程施工实行邀请招标,未按规定权限经省上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由市水利局越权审批。
二是有的标项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如:市城建规划局项目办实施的西沟大桥等五座桥梁、苑东路等五条市区道路和迎宾大道排洪工程监理,市体育局实施的体育场改造工程监理。
三是招标工作结束后,多数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备案报告。
(三)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
一是大多数项目的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在中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而只登载于《延安日报》,招标信息覆盖范围有限,公开程度低。
二是部分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格。有的项目缺少资格预审报告,有的投标人资质证明缺失,有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记录不清,有的资审结果没有审查人的签名。城区污水收集系统项目招标中,资格预审入围企业数目与审查合格数不符。
三是一些项目招投标文件构成缺项,编制不严肃。有的项目投标文件内缺少单位资质证明,无投标函;有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未加盖编制单位法人代表与造价工程师的印鉴。实验中学初中部建设,招标文件中的教学楼、学生公寓楼、餐厅等建筑面积与招标公告所载面积及施工图审定面积均不相符,教学楼施工招标文件上缺少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市第二中学一期项目实施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上的教学楼、实验楼建筑面积与招标公告载明面积不一致。
(四)评标定标工作不严谨
一是有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延安北过境李渠-河庄坪二级公路改造项目路基I标段施工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中,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企业申报的工程技术人员一人双重身份的情况;延安汽车南站评标委员会成员全是项目业主单位人员;宝塔区农村公路建设,评委均由组织项目实施的区交通局人员组成;宜川县农村公路项目招标中,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代替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为行政领导;城区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南区大道管网工程评标委员会人数为6人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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