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7〕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4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205元/人·月的要求,由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自行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