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摸底,确定县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级重点排污单位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建立管理台账。“三量”台账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限产,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设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储备库,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统计、价格、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
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由市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组织考核。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减排办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减排办。市减排办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年度减排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全市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减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