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推进区域集中供热。
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加大对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前,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等地在工业集中区域、工业区,要建成1处以上集中供热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热电联厂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脱硫效率,减少耗煤量。新建及在建的工业区,要严格实施集中供热的相关规定。修订《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区管理办法》,扩大禁燃区范围,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安装。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规定,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制定《温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市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许可行为。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水,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