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
2007年年底前,所有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市级环保严管区必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完成印染、造纸行业的深化治理,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经贸部门要制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录和工作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科学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10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要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2007年11月底前,列入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计划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2007年启动温州西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年底前,中心镇和直接排放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的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启动。全力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市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乐清市、瑞安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5%,其他县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2007年10月底前必须开征。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7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对未按计划进度建成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已运行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对该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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