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精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排放量削减到10.67万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排放量削减到2.43万吨。